老陈与老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老李位于**路的房屋,还与房产中介公司签署了《信息告知书》,确认上述房屋内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签订后,老陈依约向老李支付了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佣金50000元。然后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一切准备妥当,老陈收楼后即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老陈花费了三十多万元快要装修完时,与邻居聊天得知该房屋内曾有人烧炭自杀身亡。该事件当时影响很大,警察、救护车、物业等均有到场处理。老陈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后,日夜忧虑,工作、生活均受到严重影响。他认为因老李及中介公司刻意隐瞒房屋重要信息,致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老李及中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自己有权撤销合同,且要求老李及中介公司返还其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老李认为:老陈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2,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老陈已支付全部的购房款,自己也将房屋交付老陈,并协助老陈办理了过户手续,老陈亦实际占有和使用了房屋,故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不可回转。老陈现要求撤销《合同》缺乏法律依据。3,房屋不存在任何质量与权利瑕疵,老陈的购房目的已实现。4,购房过程中,老陈从未口头询问过自己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双方也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这说明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并非老陈购房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即便有,也是老陈心理承受能力范围内。《信息告知书》的所有内容均是中介公司自行填写后交给我签名的,自始至终中介都未向我释明,出于对第三人的信任,我才在《信息告知书》上签名,根本不知道有“交易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一条款的存在。且根据《信息告知书》第3条的约定,划“/”是代表删除,而该文件中的卖方信息确认都是划“/”的,我认为划“/”的信息都与我无关。5,老陈仅以个人主观心理感受要求撤销《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情,也是自然规律,应当坦然面对。有的人因为心理比较脆弱作出不好的选择,也是情有可原的,我已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应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