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老张和泰阳房产公司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张向泰阳房产公司购买**房屋,同日,双方签订房屋无偿使用协议,约定老张将该房屋无偿给泰阳房产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房屋交付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协议签订后,泰阳房产公司将该房屋作为其员工宿舍使用。如此,到了2018年9月份,泰阳房产公司的员工因加班熬夜导致猝死于房屋内。老张得知后,以该房屋因泰阳房产公司使用成为“凶宅”,房屋价值贬损,给老张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害为由诉至法院。步阳公司辩称:人的死亡是正常现象,房屋内死人与房屋损失之间既无直接关联也无法律依据;泰阳房产公司按双方签订的房屋无偿使用协议履行,无违法、违约行为,也无过错;出租人应当预见房屋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人的死亡,该风险应由出租人承担,不应由承租人承担。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