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玲和孟女士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购买孟女士所有的位于某某新村的一栋房子,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均依约履行。小玲取得房屋产权证。在房屋过户后,小玲偶然从邻居处得知孟女士丈夫之前因病抢救无效于该房屋内死亡,因为签订合同前小玲曾多次询问孟女士其丈夫死亡情况,孟女士恶意欺骗,故意隐瞒房屋内有人刚刚死亡的情况,导致小玲心理承受压力,至今不敢入住。孟女士隐瞒房屋内有人死亡的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构成欺诈,造成小玲购房贬值损失,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女士赔偿小玲购房款损失15万元。包括税费及中介费4万元,房屋买进后的空置损失1万元,房屋贬损价值10万元等。法庭上小玲陈述道:一、我们买房前曾明确询问孟女士丈夫死于何处,而孟女士一方回答死于医院,并非家中。该事实恰恰为影响房屋交易价格的重大事实。首先,从双方洽谈过程的表现来看,我们曾明确问及此事方决定购买,可见该事实在我们作出交易决定过程中对我们影响重大,直接影响对于交易是否执行及交易价格的判断。而孟女士一方,也显然明知该事实对交易的重要影响,所以选择了隐瞒。试想,如果该事实并非影响交易达成及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又为何会一方专门问及而一方刻意隐瞒呢?其次,从我国长期的社会风俗习惯来看,房屋内曾有人死亡,是一种极其重大的忌讳,此种忌讳直接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可以设想,两座条件完全相同的房屋,如果标价也相同,那消费者一定是会选择无忌讳的一间。但孟女士认为须屋中存在非正常死亡方影响房屋价格。如此判断并不存在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相反,该判断明显与曾出现正常死亡情况的房屋也滞销这一客观现实相矛盾。最后,由于忌讳的存在,也使得我们客观上对房屋的装修成本显著增加。购房时,该房现存装修仍可继续使用,也是影响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我们原本仅需简单修整即可入住,然而,由于忌讳的存在,不得不转而对该房屋进行大规模装修,尽可能减少忌讳所带来的负面心理影响。令原本尚可继续使用的粉刷层不得不完全毁弃重塑,家具也完全进行更换,客观上令我们经济成本上升,造成损失。二、双方立约过程中,对该房未曾有人逝世存在约定,孟女士应当依法进行赔偿。首先,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模版合同,普通交易主体在作此类交易过程中,极少对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且该合同是在我们受到孟女士不实陈述影响后,获得孟女士的保证承诺后,方才签订,故才未对该种忌讳的情况进行特别的书面约定。在正常的房产交易中,要求双方将此种忌讳的事宜写入书面合同,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实属强人所难。其次,并非仅书面形式的合同对双方存在约束力,交易过程中,双方对于交易物形状的口头承诺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而本案中,上诉人所提供的录音证据明显显示,孟女士一方曾在交易过程中,对于该房屋不曾有人在屋中逝世这一情况存在承诺。该承诺已经成为了孟女士对于房屋整体形状、质量承诺的一部分,应受此约束。而交易中,其实际交付的房屋与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