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例中,租客父亲身亡,租客赔偿后房东后续觉得赔偿金额过低,继续索取凶宅贬值损失,法院判决体现一个重点细节。2020年1月,老黄和老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间,老张承租老黄名下位于南京路×号楼×号房屋一处,月租金5000元,租金交纳方式为"押1付3"。该房屋实际由老张父亲张某居住使用,租赁期满后,考虑张某年事已高、身体欠佳,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由老张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并由其父居住使用,租金由季付改为月付。2023年3月房屋发生火灾,老张父亲张某在火灾中死亡。经公安消防支队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次火灾造成建筑及室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毁,现场发现一人死亡,起火部位为位于房屋南卧室双人床上东侧中间部位,起火原因系卧床吸烟所致。公安消防支队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南卧室床上有一男性尸体,尸体头朝西北脚朝东南平躺,身体过火烧焦,身体左侧烧焦程度较重。另根据警方调查笔录中老张陈述记载,老张父亲事故前已经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仅右手可以活动,事故发生时,老张因事外出,留父亲一人在房屋内。老张知晓父亲有吸烟习惯,且因吸烟曾烫坏过床单。老张外出时,父亲床头柜上放置有烟与打火机。事故发生后,老黄和老张就火灾损失赔偿事宜曾进行协商,并于2023年4月2日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经甲方老黄,乙方老张协商,房屋装修及电器家具等损失一共由乙方赔付七万元整,加一个月房租三千二百元整,共七万三千二百元整,近日付给,约五日内”。2023年4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乙方老张因照顾生病父亲于二零二零年壹月壹日向甲方租赁两居室,租赁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新的协议,乙方照实际使用情况,每季度预付房租壹万伍仟元(月租金伍仟元)。二零二叁年叁月六日,由家父病中吸烟不慎引燃被褥发生火灾,父亲不幸身故,同时也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此事经双方协商达成相互谅解,协议如下:一、乙方赔偿甲方直接损失:(1)房屋装修费三万六千元整(装修公司报价,甲方在场);(2)家具电器损失一万元整,包括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双人床一个,吸顶灯两个,防盗门一个;二、赔偿精神抚慰金二万元;三、机动使用金四千元;四、以上三项赔偿金合计七万元整由乙方一次性付清;五、由于父亲已故,不再需要租赁此房,故乙方将甲方出租房屋的电视卡、电卡、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