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有一套闲置住房,出租给了小张,为了图省心,约定租期为5年(2015-2020),并约定未经同意不得转租。合同签订后,老刘就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小张。有一天老刘去察看房屋,发现小张并没有居住在房屋里,里面住着两个陌生人,其中一个老人坐着轮椅。老刘当即告知小张立即改正,不能转租他人。但小张并没有整改。2018年,坐轮椅的老人从该房屋高坠身亡。公安机关的结论是排除他杀。老刘的房产无故变成凶宅,导致贬值,愤而将小张告上法庭:依据合同法60条、107条和109条,小张作为承租人没有妥善保管和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应当赔偿房屋的贬值损失。小张辩称,坐轮椅的是她的舅舅,因系孤寡老人,为方便就近照顾,她接受其委托代签了租房合同,后舅舅居住于该房屋内,并不存在转租。舅舅无重大疾病,生活起居可以自理,平时我的父母会予以照顾帮助,买菜送餐。后舅舅意外坠楼(并非自杀,现场并无遗书,无证据证明系自杀),我和老刘协商终止了租赁合同,老刘退还了押金,尚未到期的2个月租金作为补偿未予退还。老刘主张的房屋贬值损失实际没有发生,房屋的结构设施等并未发生任何损害,其使用价值亦未降低,老刘也未将该房屋实际出售,其主张的“损失”仅为其主观认为的可能性。并无证据证明意外坠楼对该房屋造成了实际价值贬损。本院经审理认为,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小张舅舅的坠亡事件是否造成了房屋的价值贬损?二、小张是否存在未正当使用和保管租赁物的情况?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