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站在自家那套闲置房屋前,心中盘算着:“这房子空着也是空着,不如租出去,多少能补贴点家用,还省心。” 于是,他联系了自如公司,很快就签订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两年过去了。一天,老张突然接到自如公司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声音有些沉重:“张先生,很抱歉地通知您,承租您房屋的一位小伙子在屋内上吊自杀了。” 老张震惊得差点拿不稳电话:“什么?怎么会发生这种事?”这起非正常死亡事件之后,老张的房子就像被阴影笼罩了。当他打算出售这套房子时,麻烦也接踵而至。 老张:“我这房子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之前一直出租给自如公司打理得也很好。”买家问:“那价格方面呢?”老张:“我这房子当初买的时候花了 400 万,现在就 350 万卖给你吧。”买家皱了皱眉头:“350 万?您这房子发生过那种事,是凶宅啊,最多我只能出到 200 万。”老张心里一凉,争辩道:“可那不是我能控制的事情啊,房子本身质量没问题的。”但买家还是摇了摇头,转身离开了。老张望着买家离去的背影,心中满是无奈与愤懑。他觉得这一切的损失都不应该由自己独自承担,毕竟房子是委托给自如公司出租的。于是,老张一纸诉状将自如公司起诉至法院。法庭上,老张情绪激动地陈述:“法官大人,我把房子交给自如公司管理出租,现在出了这档子事,房子贬值这么多,自如公司得给我个说法,赔偿我的损失。”自如公司的代表则辩称:“张先生,我们在合同里并没有相关的责任条款约定,这起事件是租客的个人极端行为,我们也很遗憾,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老张反驳:依据合同,管理期间,若标的资产非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毁损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乙方可选择先行处理,并及时告知甲方,相应责任按照“谁导致谁承担”原则承担。若乙方因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则乙方有权根据各方过错情况追责,若为甲方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若非甲方责任,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向责任人追偿。对于应由甲方承担的赔偿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甲方的收益中扣除赔偿款,不足部分,可向甲方追偿;如具体维护、维修项目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则根据“谁导致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管理期间,乙方承诺妥善管理标的资产,因乙方重大过错而致使标的资产毁损、灭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如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