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胜利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老王以260万元购买胜利置业公司的一处房屋,该房屋位于1楼,拥有1个小院子,该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归该房屋的业主专用。老王过户后就将房屋租了出去。这样过了两年,突然有一天租客打电话告诉他:不好了,楼上有人掉下来摔死了,你的房子我不租了。老王大吃一惊,赶紧过去了解情况。原来是10楼住户老杨因抑郁症跳楼自杀死在了老王的小院子里。租客当天搬出了房屋,老王遭此损失,诉至法院请求10楼老杨的继承人小杨给予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老杨坠楼至老王房屋小院内并当场死亡的事实,是否造成老王的财产损失,若造成财产损失,小杨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补偿责任。老王声称:老杨坠楼至房屋小院内,属于非正常死亡,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住宅内乃至住宅周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不同程度的恐惧,并对死亡现场心存芥蒂是客观存在的心理现象,且老杨死亡时,房屋内有租户居住,死亡事件直接导致原租户不再承租房屋,而该事实亦或导致房屋后续短时间内难以出租或难以按照事发前的价格出租。小杨辩驳道:房屋附带的小院不享有所有权且属于违章建筑,所以索求赔偿并无依据。法院审理认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