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过户后不久得知该房屋内有老人近期身亡。之后他也不敢在新买的房屋内居住了,急忙联系原房主老李,但多次协商无果遂以隐瞒所售房屋系凶宅这一重大瑕疵为由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老李辩称,老刘与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等情形,老刘主张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三种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