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在中介的陪同下看中了老李一套房屋,看房期间询问了老李家里人是否有发生过不好的重大特殊事件,比如非正常死亡的情况。老李说没有不好的情况,只有他的爸爸年纪大去世了,是在医院里去世的,中介也保证此房屋没有任何不好的问题。后续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进行了交房过户的一系列手续。小刚拿到产证和房屋钥匙以后开始安排装修,偶然从装修工人口中得知老李的家里人曾经发生过上吊自杀的事实。知道这个消息后,小刚第一时间向中介核实此事,中介也赶紧向老李问询此事。老李一开始还是隐瞒不承认家里有人发生过自杀情况,后来经小刚走访小区及邻居得知,死者在一个小窗户上面上吊自杀,而且位置是正对着房屋的入户门2米处,是老李的亲戚。后来再次和老李确认,老李最终承认了其亲戚上吊自杀在房屋门口的事实。得知此事之后,小刚非常气愤和恐惧,表示无法入住此房屋。老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房屋重要信息,误导自己做出购房的决定,造成损失。为了买这套刚需房,自己花光所有积蓄,家里还有小孩和老人需要照顾。为此他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老李赔偿损失。老李辩称房屋不是“凶宅”,自杀的地方在房屋外面,过道的窗户处,距房屋入户门有2米,属公共区域,系同楼层3户人家,包括上面楼层的住户出入的必经之路。退而言之,即便法院认定房屋外部的意外事件也属“凶宅”,但事发至今已有13年之久,期间该房也是长时间出租,已不存在“凶宅”一说。我们没有告知义务,也并非故意隐瞒情况,不属于欺诈。小刚在购房前并未询问房屋里是否有重大特殊事件,如非正常死亡等发生,小刚包括中介在房屋过户后5个月才第一次提到这个问题。同时,小刚始终询问“房屋内”有没有死人,而亲戚是死于“房屋外”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我们没有义务告知与售房无关的事情。作为买方,购房前未尽审查义务。作为中介,在房屋挂牌直到出售成功,都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如法院认为合同应撤销,小刚与中介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能否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